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100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包括確定學生申訴評議制度、國民中小學家長會組織與運作等之法源依據、明確納入國民中小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以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及將社政單位納入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等,以符應國民教育發展之需求。
※ 立法院於11月11日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之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增訂國民中小學應設置圖書館(室),並訂定閱讀課程,鼓勵學生閱讀。(第八條之一)
二、增訂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條之一)
三、增訂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任務、組織、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第二十條之二)
※ 同日三讀通過「強迫入學條例」修正條文重點如下:
一、社政單位納入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成員,強化該委員會之功能。(第三條及第四條)
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以為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辦法之法源依據。(第八條之一)
三、修訂第九條,除強調應強迫「入學」外,亦增列「復學」等文字,使中輟生復學更受重視。(第九條)
教育部將配合上開法律修正,持續完善國民教育制度,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及促進教育發展。
※ 資料來源及相關資訊:
1. 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2. 立法委員陳淑慧的blog
陳淑慧提「強迫入學條例」與「國民教育法」修正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